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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優先管理化學品
管制性化學品
其它
Q
優先管理化學品有哪些呢?
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 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二) 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完整公告名單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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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或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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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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