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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於109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動部前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達成之共識,由該署作為單一窗口,統一受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事宜並收取行政規費,為避免重複規定,爰刪除新化學物質登記收費規定,並修正法規名稱,完整內容請參考連結: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3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