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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預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僅為修正草案預告,尚未正式施行,不影響110年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資料定期更新 *
修正草案完整內容請參考下方連結:
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5498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103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考量本
辦法施行迄今已逾六年,本次修正係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類別
予以區分,明確應報請備查之條件及簡化報請備查資料,以確實
掌握重
大潛在暴露風險場所之運作資料,並經彙整相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及
業界等相關意見
,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依化學品源頭管理目的,修正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分類。(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
為明確運作管理事項,新增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
條)
三、
修正應報請備查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濃度、年運作總量及最大運作
總量等相關條件,以資明確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四、
修正報請備查之資料與期限,以符合實務運作所需及簡化備查作
業程序
。(修正條文第七條
、
第八條)
五、
對於在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
作事實者,新增其報請備查期限,以資明確
。
(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
基於事業單位需配合報請備查條件、期限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爰
給予所需之緩衝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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