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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7929&log=detailLog

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35422/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除第六條至第九條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考量本辦法施行迄今已逾六年,本次修正係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類別予以區分,明確應報請備查之條件及依實務適度簡化報請備查資料,以確實掌握重大潛在暴露風險場所之運作資料,並經彙整相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及業界等相關意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化學品源頭管理目的,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分類。(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明確運作管理事項,新增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應報請備查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濃度、年運作總量及最大運作總量等相關條件,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報請備查之資料與期限,以符合實務運作所需及簡化備查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
五、對於在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者,新增其報請備查期限,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基於運作者需配合報請備查條件、期限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爰給予所需之緩衝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